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扩展资料由于环境管理的内容涉及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环境管理的领域涉及经济、社会、政治、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环境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各个部门,所以环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主要内容可分为三方面:
1、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计划包括工业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计划、流域污染控制计划、自然环境保护计划,以及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还包括在调查、评价特定区域的环境状况的基础区域环境规划。2、环境质量的管理:主要有组织制订各种质量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督捡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3、环境技术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技术路线和技术政策;确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情报服务;组织国内和国际的环境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管理
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总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各部门法之间又形成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形成一个法律的特殊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就是指一国法律的内部结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从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上看,由于教育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教育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从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律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这些都是各种形式和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宪。二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有人将其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三是单行教育法。它是与《教育法》相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是教育行政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2113的根本国家制5261度,是我国的基本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4102度是我国1653的基本政治制度,也叫做我国的政体。一、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根本制度指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它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制度的基础.如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立法权,可以通过宪法和制定法律,建立一整套有关国家生活的制度,如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财经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国家制度是指我国宪法确立的有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方面的制度.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我国国家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而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只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权力机关和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与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叫做我国的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政治...
我国的基本制度有哪些我国现阶段教育目的的表述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民族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开始关注青少年创新精神的培养,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新世纪的到来,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当前世界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越来越多的旧事物需要新事物取而代之;同时,变化节奏的加快,是新事物自身存在的周期缩短。这些就向人们提出了人人创新、不断创新的要求。(2)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是国家发展所必需的
美国著名教育家泰勒说:“创造力不仅对科技进步,而且对国家乃至全世界都有重要的影响。哪个国家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发展、鼓励人民的潜在创造性,哪个国家在世界上就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或民族要能够迅速发展,不落在其他国家之后,就需要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综合国力竞争正日益激烈,各国发展将可能打破历史的排序,先进国家将因被后来者赶上而需要重新唤起全民的创造性去夺回过去的优势;后来居上的国家在超过先进国家后会发现自己开始失去了赶超和模仿的目标,因而昔日模仿性的民族应该抛弃,强调以创造性刷新自己的民族性,以使自己保持领先地位。人的创造性将成为未来各国参与国际竞争极重要的条件。而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其进行创新精神的培养就成为必要。(3)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是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给人提出了种种要求,使人类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进而又需要更多的更全面发展的人,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在人与自然、社会的统一上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就是在人的各种素质综合作用的基础上人的个性的发展。它要求人更具有创造性、更加成熟化、更具个性化等,尤其是人的创新思维、创造力的培养,更是人的全面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总之,强调青少年创新精神的培养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个人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中强调这一点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实际教学中,教育工作者也应该认识到这一点,采取适当措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2113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5261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4102育1653、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