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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河流主题教育学校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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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河流主题教育学校新闻稿

以保护河流我在行动为主题征文一千?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就如学生溺亡事件,要看发生在什么时机下,还有同伴的年龄,如果不做区别,就很容易把责任演化大家都分摊,参与责任分摊者越多,最后个体担负的责任比例就越少。

因此,绝不能用均担责来办糊涂案。

一、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溺亡,学校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这种情形适用于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如偷跑,学校发现后紧急寻找未找见),家长不知情,属于学校管理出现漏洞,最后导致学生失去监护与管理而造成危险性后果。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负主要责任,如按比例达到80%。

而河道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在河边、湖边或海边设置警告标志,亦无管理人员巡视,出现学生溺亡事故,河道管理部门至少要占20%责任。

二、学生在放学离校后,家长未尽监护管理责任导致孩子溺亡,家长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当学生放学离校后,只要出了学校大门,家长就必须接管孩子的监护管理责任,如果家长不闻不问,对孩子不加管理,一旦出现溺亡事故,家长需要承担至少90%责任。

之所以将责任比例提高到如此,就是为让家长提高责任意识,要对孩子完全尽到监护的责任。

除此而外,还需要追加对家长的监护失责法律责任,因为家长本身就已经违法。

而河道管理部门亦应至少承担10%责任,这块情形如前一点所列不做重复性描述。

三、学校和家庭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必须要无缝交接,防止管理失控。

安全教育责任人,从孩子行为活动范围来看,学校、家、社会。

不管在哪里,身为孩子的监护责任人都有责任依法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明确监管责任人,以接力棒的形式交接监护管理权。

如孩子上学,家长应送到学校大门口,看着孩子进入学校,便意味着将监管责任交给学校。

如孩子放学,家长要到学校大门口接孩子,接上之后,学校便完成监管责任,责任由家长来承担。

安全教育与监管密切相关,先有安全教育,后有责任承担协议约定,最后才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四、关于同伴要担责的问题,如未成年,不应成为承担责任对象。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监护责任主体是学校、家长、河道管理部门,他们才是对孩子监管保护的责任主体。

如果出现溺亡事故要同伴承担责任,这就明显不合理,作为未年人,本身亦无承担意外事故的行为能力,只能让其家长去付出代价,家长自然不愿意接受。

并且在这块的责任承担后果很难界定比例关系。

因此,视线重点放在第一责任人身上,如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第一责任主体。

学生放学之后,家长就是第一责任主体。

在出现意外溺亡故事后,河道管理部门就是次要责任主体。

结束语:对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问题,绝不能仅以赔偿金来解决,更应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人的刑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让各方真正知道厉害关系,从而不敢麻痹大意。

现在之所经常能看到学生意外溺亡事故,恰是对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太轻太轻,才使各方都不把人命当成天大的事来谨小慎微对待。

现在学校都三令五申的要求学生不要到野外玩水,我敢说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都知道玩水有危险。

明知有溺亡的危险仍然去玩水,这跟河道管理部门有啥关系?难道要河道管理部门把河道加盖?和学校有啥关系?能24小时把你绑起来不让你出去?同行的说不定也是溺亡者喊去玩水的,要他负责?。

即使是别人喊你去,你难道不知道有危险吗?溺亡了,只能说你不服从管理,存侥幸心理,那就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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