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让·雅各布·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揭开了“社会契约”的庐山面目。
首先,卢梭提出最初契约的必要性。
在考察人民选举国王的行为之前,最好先考察人民成其为人民的行为。
因为这种行为必须在选举行为之前,是社会真正的基础。
事实上,若是不存在任何事先的约定,少数人服从多数人选择意义何在?其次,为什么需要社会契约?在自然状态下危害他们存续的障碍,其阻力超越了每个人维持自然状态所能够使用的力量;从而这种原始状态再也无法延续,人类若不改变其生存模式便要消亡。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是只能聚合、引导这些现有的力量。
第三,如何形成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将他自己及其所有的权利整体让与整个共同体。
每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也就相当于没有将自己奉献给任何人。
既然我们可以从每个结合者那里获得自己让与他的同样的权利,那么我们便赢得了所有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同时也获得了更多保存自己所有物的力量。
最后,契约形成了一个道德集合体,而非每个缔约者的个体。
道德集合体的成员人数与议会的投票数相等,正是通过这个契约,道德集合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我,获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
这个因此通过所有其他人的结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之名,现在则被冠以共和国或政体之名,当它消极被动时,它的成员称之为国家,当它积极主动时,则被称为主权者,而将它与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
至于合作者,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而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则称为臣民。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中,公众与个人不可或缺,个人组成公众,公众形成普遍意志,个人形成个人意志,再将公众上升为主权者。
正基于此,主权者不会伤害个体的利益。
即使与个人利益相悖,那也只能说明这种少有的利益呼声是利己主义的短视,不利于共同体的长期和谐发展。
“这种不公正发展下去将导致政治体的毁灭。
”卢梭将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社会称之为社会状态,这一概念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
卢梭的《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有以下基本观点:1,人类存在不平等的现象:(1)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
(2)伦理或者政治上的不平等。
2,为什么出现第二种不平等呢?(1)卢梭回溯到人的自然状态,就不会有不平等。
(2)人类的进步导致的社会的不平等,人类的进步史同时也是人类的堕落史。
(3)生产力发展,私有制的确立,是造成人类不公平的关键环节。
3,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三个阶段:(1)第一个便是法律和财产所有权的确立。
(2)权力的设立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便是暴君政治的出现。
4,卢梭:“造成所有这些差别的真正原因就在于,野蛮人为自己活着,而社会中的人永远是身不由己,只会按别人的意见生活,也就是说,只是从别人对他的评价中,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存在”。
卢梭认为,政治权威在我们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得契约自由。
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都放弃同等的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
社会契约受制于公共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意志。
并认为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
社会上人的平等有三种,一是起点平等,这是不可能的;第二结果平等,这也是不可能的;第三规则平等,这是可以的。
所以我们社会必须规则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