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还是向去世的旅客表示默哀,请亲属节哀保重……其次,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心脏病是一个特殊的疾病,外出乘车相关药物必须带好,这是经验,而不是哪出事就怪哪!咱们试着分析:1、心脏病出门带药这是基本常识心脏病不同于伤风感冒,你也不知道它啥时间来,这是一种时间跨度大、难治愈的顽固性疾病,但凡患有心脏病的人,多数是靠药物养着、平时衣食住行多注意一点,来保证病情不加重。
这种病需要病人心态保持平和,不参加激烈运动,情绪不能瞬间大起大伏 若不然就会发生危险。
对于意外逝世的旅客来讲,他本人极其家人更应该清楚这点,因此出门之前就必须做好相应准备,比如药物一定要携带、上下行李时一定要轻拿轻放,心情一定要保持平和。
我猜测,当时这位旅客为何会突发疾病,或许是因为为了赶时间,扛着行李快步前行,上车后又挤在人群中搬运行李,剧烈的运动诱发病情加重……当然,这也是猜测了。
作为同行的家人来讲,你最清楚亲人的病情,外出的时候,哪怕病人自己举止不注意,你也一定要注意尽到保护义务,该自己抗的就要自己抗,该分担的地方一定要分担,确保病人的心情保持在平和状态,切勿大起大落!所以,我很想问一下逝者家属:你们尽到保护义务了吗?2、列车不能说停就停前些日子高铁上屡次发生的“扒门”事件,曾在网络上掀起一股“列车能否随停随走”的争论,结果大家肯定都清楚:当然、必须、肯定不能!至于理由,我也就不在此赘述了,网上答案一搜一大堆,我想经过这段时间的热议,头条的读者基本都是半个铁路专家了,定点、定线、定时的列车,怎能跟行驶在公路上的单个汽车相比?一列火车驶出车站,该条线路运行着的是N列火车,N万旅客的出行系于该条铁轨之上,一辆车停靠必将“牵一发动全身” ,影响的可不是一点半点。
这个道理相信大家都明白。
并且,就本次意外来讲,铁路方面也公布了声明:因沿线车站不具备抢救条件,所以列车停靠宝鸡站后才安排旅客下车抢救。
如果在一个偏僻小站把你丢下,当地连个像样的医院都没有,那估计也是凶多吉少。
若那时,会不会又发生病人被列车员丢到荒郊野外之类的段子……之前有个细节我们不能忽略:在得知旅客心脏病发之后,列车长在十分钟内就拿来速效救心丸,并广播寻找医护专业人员参与抢救。
列车上了解病情后马上拿药施救,到了大站安排施救,铁路部门基本算是尽到施救义务了,可惜的是,病人的病情来的太猛……综上所述 铁路部门基本算是尽到抢救义务,至于旅客亲属,面对这一结果心里肯定难以接受,提出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后一句话:面对患有疾病的家人,尽到保护、照顾义务,是亲属的最大职责。
谢谢邀请!事件过程:2月27日,甘肃天水籍的姚女士在本月23日(大年初八),带着父母乘坐K228次列车从天水去往广州,父亲姚先生上车后突然晕倒。
家属当即要求下车救人,但没有获准。
两个小时以后,列车停靠陕西宝鸡站,姚先生已没有生命体征。
家属指称,随后乘务人员一系列的处置失当导致延误了救治姚先生的最佳时机。
昨晚,兰州铁路局方面回应称,当时不具备停站施救条件,对姚先生的离世表示遗憾。
逝者已去,生者节哀吧!制度不能因事而废,那样将致数万人的生命于危险之中。
一、列车不能擅自停靠,这是法律、是制度。
一条铁轨上运行的不止一辆火车,是多辆,不按规定停下会造成追尾事故。
电气化铁路是调度室控制的,每列火车在沿线各站停靠及等候时间都需要精确地计算出来,并严格执行。
你可以要求列车上的人员紧急施救、可以要求到下一站优先处理、可以要求列车增加急救设备,但就是不能要求列车临时停下。
二、姚先生突发疾病,不知是何种疾病?事先一点都没有预兆吗?我们只能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有的病是不能离开药物的,比如心脏病,速效救心丸要随身而备。
对自己的身体,自己要负责。
三、铁路部门是否有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自身伤亡,铁路部门是不承担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