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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室操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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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室操戈

有人说“共同创业者有四同:同舟共济、同床异梦、同室操戈、同归于尽”。你怎么看?

不好管理,不真心,不一个水平,投资多不一定称职,倒闭快,家族性危害大。

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我说下我个人的看法:1.同舟共济,这个是所有创业者创业初期的写实,当创业者们认同一件事并为之开始着手出钱出力出技术的时候,因为基于远大前景的一致认可所有人在前期都清楚创业的风险以及创业前期利润回报的周期,所以这个时候基于对“舟”的认可大家都不会计较,相反更团结。

2.同床异梦,基于创业者们对于前景判断的正确,公司的经营开始陆续出现回报,紧随而来的就是大家先分享成果还是继续投入扩大利润,包括公司战略调整、经营方针的调整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这个时候矛盾并没有表面化,更多的都是内部的争议,所以也算作是同床异梦。

3.同室操戈,这个阶段就是股东之间矛盾从桌子下面搬到桌子上面来的结果,因为对于公司经营策略、利润分配等意见分歧的进一步扩大,很容易爆发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运营的三大机构之间完全失效,甚至可能出现公司利润客观,但是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完全失灵的情况。

4.同归于尽,各个股东在内部斗争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胜负,而败者并不会愿意就此单方面退出公司经营将自己的“成果”拱手相让,所以就宁愿自损八百伤敌一千。

当然细心的读者你会发现往往很多企业可能连同床异梦这个阶段还没到就会不了了之,就目前国内企业的情况来看所有的合久必分都源于最原始阶段时各方关于合作协议的约定不明,致使在后期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权责不清晰,公司的经营策略出现内部争议,无法及时适应市场的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所导致的。

所以,我给的建议是,创业请先别谈感情,先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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