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本人算是刑事“类推”的受害者。
其实在我国刑法中,并非是绝对的禁止类推,刑法也确实不适用类推的解释,但如果类推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只允许类推有利于被告存在,而不允许原告适用类推。
而类推,说白了,就是不以事实证据为基础,对刑事案件结论的一种推测想象,而我国刑事审判的原则是以证据为主的,而类推就违背了这种原则。
而类推也往往很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但是现实情况由于各方面的问题,类推也是刑事审判中常用的手段,毕竟现实中,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所以,我国的司法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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