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是企业的留存收益。
但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
企业如果当年实现了净利润,要按照顺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公司制企业按照10%的比例提取,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后者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
盈余公积主要是用于几个方面,包括: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从用途上说,盈余公积的提取是想建立企业的一道安全阀,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进行限制,更有利于企业保持稳定、持续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之前不少欧洲大国,也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
不过比例没有那么高。
上限不超过10%。
其实在实际当中,企业面临比较多的不是过度分红的情况,而是不分红的情况。
有时候账面是盈利的,数字也不小,但是却没有现金,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不进行分红;此外,也有因为分红涉及到20%个税的问题,而谨慎分红的,当然,还有长亏不倒的,涉及不到这个事情。
笔者曾碰到过一个经营化工产品的小企业,其中有一个产品是当地垄断的代理商,所以企业盈利和现金流都非常好,每年都盈利,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但老板也只进行了合理的分红,因为企业要不断发展壮大,都分了,又怎么实现呢。
所以,老板们其实自己也是清楚的,不会盲目地进行分红。
时代在发展,我们的会计准则也是在不断地与时俱进。
未来的发展,一是与国际趋同,二是要符合我们国家发展的现状。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个科目设置的意义,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空间。
对股东的限制,对企业的保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从法律角度来说,盈余公积是对股东分红权的一种限制,也是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保护。
无论什么企业,都有一定的社会性质。
企业关系到社会生产、就业,关系社会福利和社会稳定,因此,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有正面的社会效用。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区别不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账簿上的记载不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主要的区别是,未分配利润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于任何合法使用的地方,而盈余公积的使用要受到很多的限制。
从企业盈利中,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取一定的利润,作为企业的“家底”,不允许分配给股东,也不允许投入一般的生产经营,是保障了企业的生存,也是对股东分红权的限制。
当企业亏损时,拿出“家底”来弥补亏损;当企业要扩大时,可以转增资本,用于扩大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