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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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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础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有哪些?

话题比较大!但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我国亿万农民,辛苦一些多唠唠,也是应该的!在乡镇工作多年,对乡村治理方面的话题非常敏感。

而村民自治恰恰位于乡村治理中的第一位置。

下面以多年的工作思考,就村民自治与各位交流。

一,起源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籍此,群众性自治制度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

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二,村委会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

是由行政村的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活动的组织者,但不能以村委会自治的方式代替村民自治!三,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目前讲有行政村自治,村民小组自治,村落自治三种方式。

1,行政村自治。

出于国家治理需要的考虑,当前全国大多数村庄都是在行政村一级开展自治的。

也就是以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的自治方式。

2,村民小组自治。

有地方在村民小组一级开展村民自治,形成了“村治+组治”的两级自治格局,村民小组(村落、自然村)依据利益相关、文化相同、地域相近等特征,也可以成为有效的自治单元。

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是让小组自治取代行政村自治,而应该是在做好行政村自治的基础上,向小组自治延伸。

村级和组级自治并存的“两级自治”,应该是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方向。

3,村落自治。

划小单元,回归村落。

比如,秭归县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等原则,将全县186个村划分为2055个自然村落。

目前,该县每个村落居住的居民在30-80户左右、地域面积为1-2平方公里,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村落自治。

与此同时,行政村一级开展村民自治,形成“两级村民自治”新格局。

其中,村落一级自治主要承担村落内的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益事业办理等事务,行政村一级自治主要解决村落之间公共事务的组织协调。

因此,村落原则上是负责本村落内的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组织,并不承担行政村下派的行政任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村落自治为主、行政村行政与自治兼顾”的分工定位。

如有村落理事表示,村落工作做什么由村民来决定,工作谁来做由村民来选择(选举),工作满不满意由村民来评定。

村民自治是一个大课题。

为我国在群众自治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未来,还有更大的空间值得我们去探讨。

欢迎关注村姑说村事,更多农村话题共交流,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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