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