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前面有两个定语啊!百分之三十是财政拨款的标准,而不是每个人应得到的标准。
如果是每个人应该得到的工资,何必多此一举,直接打到工资卡上不就得了。
如果每个人按档案工资增加百分之三十,结果是进一步拉大了教师收入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不是建立在工作量大小,绩效高低上,而主要与职称高低有关。
实际上,很多在一线担当重任的主要是中青年。
这一看似美好的政策之所以遭到很多教师的反对,不满情绪甚大,主要是具体分配政策导致的。
特别是中学,以前一直有升学奖,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没有资金来源,但毕业班工作又很辛苦,压力山大,学校不得不向毕业班倾斜,如果倾斜过大,就会导致大多数人拿不到平均奖。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我一直赞同成都高新区的办法。
他们派人到全国各地考查,邀请市内外专家研讨,分学前、小学、中学系列制定了比较完整的考核分配方案。
根据考核结果,每个学校的标准不一样,完全打破了百分之三十的限制,而且校级干部不在学校参与分配,这样可以保证学校在制定政策时相对公平。
作为教师,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大一点格局和换位思考。
实事求是讲,在一所学校,在目前的教育制度下(有中考和高考),不同的岗位,其工作的繁重程度,工作量大小和工作压力还是有很大差别。
如果都吃大锅饭,谁还愿意教毕业班和升学科目?如果干多干少一个样,也有失公允。
当然学校在制定分配政策时,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和不可简单量化,应尽考虑到各方面因素,让教职工广泛参与,取得最大公约数。
是不是又会招老师们的骂?30%奖励性绩效从一开始就不是老师个人的,只是制度设计者们脑残没考虑到人性,而老师们更是牵强附会。
要说清楚30%绩效工资为什么不是老师们的钱,那就得从为什么实施绩效工资开始说起。
实施绩效工资各地时间可能的些不同,我们这里是2010年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绩效工资,高中是2014年。
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前,各学校均是用自有资金来作调节学校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的杠杆。
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主要是用学校公用经费解决。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哪怕是一个地方的同种性质的学校经费收入都有很大差距,使得同一地区教师工资待遇都差距很大,而有的学校违规发放经费很严重。
后来国家为了规范经费发放,同时也是为提高教师待遇(其实所谓的提高待遇对于很多学校老师而言,待遇是不升反降,只是原来的很多待遇是不合法的),实施了绩效工资(相当于公务员的阳光工资)。
并要求自实施绩效工资后各校其他所有名目的待遇都不得发放。
而绩效工资制度设计是以县区为单位,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为核定总额,其中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叫基础性绩效直接计入教师工资总额(通俗说就是打到教师工资卡上),占总额的70%,按月发放,另一部分为奖励性绩效,以教师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由学校考核后分配,占总额的30%,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打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发放。
也就是说不同县区绩效工资总额是不一样的,而且相差很大。
也就是说当初70%和30%就是为了切块,从来没说30%奖励性绩效本应该是每一位老师的钱。
而且实际上各地在30%奖励性绩效时也不是按每一位老师的工资标准来计算的,而是取了一个平均值,按学校教师数据每人同一个标准拨付给学校的。
但就是这样一个30%的表述,自绩效工资实施以来就被老师们诟病,为什么要用我自己的工资奖励自己,直到现实。
对此我只能说,你说是自己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