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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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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领导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是出自《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2003年12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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