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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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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细则

户籍管理规定细则为:1、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3、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4、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5、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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