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住宅及商业用房(含商铺),暂不接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2)采用抵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同时应执行最新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抵押率、房产评估原则等条款。
(3)以商业用房进行抵押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如果购买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人应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条款不得损害贷款人的权益。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应交由贷款人执管。
2、质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包括我行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2)以存款作质押的,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以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质押率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需办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转移占有、冻结等手续以及相关出质登记并签署相应的质押合同,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3、自然人保证
(1)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自然人保证。自然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且不允许同学之间互保。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授信,需同时分别占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2)保证人的准入、客户分层及保证金额需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相关标准执行。
4、信用贷款
(1)对于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借款人符合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为其发放信用贷款用于其直系亲属或法定被监护人的留学用途。信用贷款仅针对有稳定收入的受教育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严禁对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受教育人本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我行不得以信用方式向关系人发放个人留学贷款。
(2)借款人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其准入、客户分层及贷款金额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3)对于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借款人,不可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微信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继续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