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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怎么确定?能否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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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怎么确定?能否开专票?

<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strong>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strong></p><p>......</p><p>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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