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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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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易绮瑶1314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7a64e58685e5aeb931333433623737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李某夫妇作为保险受益人主张导致儿子死亡的原因符合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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