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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为防止知州权力过大设置分权的官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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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为防止知州权力过大设置分权的官员是通判;原因是宋太祖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文臣担往各地州宜的长官,陆续取代原来藩镇手下的爪牙,为防止知州的粮力过天难以控制,实施三军一换的制度,频繁调动州自长官;还在各州府设置通判,以分知州的权力。


北宋为防止知州权力过大设置分权的官员是

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辛亥革命后,清朝灭亡,该官职废除。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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