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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士宣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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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士宣誓法?

1790年11月27日制宪议会通过的法令。

主要内容为:全体天主教教士就职前必须宣誓效忠民族、法律和国王,尽力维护国民议会颁布的宪法。该法令于1790年12月26日经国王路易十六批准,1791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的实施使法国神职人员分裂为两派:一派是宣誓过的教士,称为宣誓派或宪政派,得到国家承认,由国家给予津贴,该派人数较少;另一派为拒绝宣誓的教士,称为未宣誓派或反抗派,人数较多,常与在逃的或当地贵族联合,反对新秩序。立法议会时期该法令开始受到攻击。随着革命的深入,教士普遍右转,宣誓者与未宣誓者之间的差别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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