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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限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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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限价法令?

1792年后主要在雅各宾专政时期实行的一系列反对自由贸易原则的经济政策。

1792年9月9日和16日立法议会两项法令对粮食实行监督,为最高限价前奏。12月8日国民公会根据罗兰提议取消之。在雅各宾派支持下国民公会1793年5月4日通过法令,凡31条,通称粮食最高限价法,或第一次限价,重申取缔粮食自由贸易,规定各地以当地1月1日—5月1日间粮食平均价格为“最高价格”,对高价买卖粮食双方罚款,对隐匿和毁掉粮食者处死刑。7月26日国民公会禁止囤积垄断法令进一步打击自由贸易。

9月29日国民公会法令,凡20条,对40余种商品及工资实行最高限价,违者列为“嫌疑犯”;通常称全面最高限价,又称第二次最高限价。后有补充法令。

1794年2月24日(共和二年风月6日)的限价令规定以全国范围的价格代替第二次限价中的地方价格。最高限价是平民运动的结果,是雅各宾派政策重要组成部分。最后,限价政策被热月党人于1794年12月24日(共和三年雪月4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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