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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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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捐献?

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税收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强调纳税者的自由,将以前“捐税”一词改为“捐献”以表明这不是主权者的强加意志,而是一种自愿行动。

另方面,旧制度下为决定念一税基税而采用的监督申报制被取消了,因而税收的增减只根据表面富裕程度而定。所有间接税,除注册税和海关税外,统统取消。以前的直接税在1790年11月至1791年3月间由3种捐税代替。

(1)土地捐,主要根据土地和房屋的纯收入抽税;(2)个人捐或动产捐,主要根据公民的居住状况、动产价值、仆人和牲畜数量等个人产业多少抽税;(3)营业税,主要由商人和企业主交纳。

此外,督政府时期又增加了门窗税。所有这些直接捐税也称为“四旧”。

但光靠这些税收显然是不够的,督政府后期(1798年11月)又恢复了许多间接税,如酒税、烟草税、印花税、公共车辆座位税、大道通行税、河流渠道航行税等。1804年人们称此为“集中税收”;1815年时又称“间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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