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英文翻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271;本科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祥路1550号,201620。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与上海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颁发给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并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本科招生工作,审议和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各院系参与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省级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本地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城乡录取机会公平,综合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专业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的编制,确定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普通招生提前安排本科第一批,考生可同时填报。国家专项计划设单批次,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招收考生。录取规则指的是普通类型的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省级备案规则和学生现状确定调档比例。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在转档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国家政策,认可省级招生机构加分,先进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要求录取。在第一批报考平行志愿的省份,符合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会退档”。
第十六条学校在专业招生时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年级差异,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的专业,其次是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各专业的录取要求。如果考生成绩相同,就依次比较他们的外语成绩、实际高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对于上海同分的考生,也会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如果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约计划进行录取。如果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符合录取条件的,可以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否则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上海、浙江考生的选修科目必须符合本省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的相关要求;江苏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须达到BB以上,江苏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选考科目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高考语言文字为英语的考生,可报考学校普通招生的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及所有非外语专业,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考生可报考本国语言专业及所有非外语专业。除了本专业的语言教学,学校的外语专业开设英语必修课;学校所有非外语专业都开设英语必修课,部分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所有的学生都应该按照学校的课程学习。
第十九条报考学校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高考语言口试,并通过考试。广西考生高考语文口试必须达到A级。学校在普通类型招生时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语测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批次志愿投档顺序,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进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等学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每人15000元/学年;超出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费。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救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海外交流援助等项目。学校践行“资助教育”的理念,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微博:上海国际招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本科招生监督投诉电话为021-65422784。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及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细则,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