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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

上海财经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管理招生”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大学、首批“双一流”高校、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建的“两部一市”。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权衡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从整体上行使对我校各种学历、学位学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的监督权,对招生工作提出建议。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招生办、学生处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本校招生工作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分省、分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各省学校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预留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财经大学普通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考生可填报。

招生录取、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等按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mainland China西藏班、mainland China新疆高中班、华侨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准入规则

1.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备案结果。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大学生档案待阅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2B(报考国家专项招生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必须达到此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原则上核准了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但根据教育部加分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加分大于20分者,录取时视为20分。

4.专业录取按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采用“专业级差”录取。专业级差分为3、3、1、1、1。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排序。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参加英语考试的考生,其他专业语言不限。

6.对于按志愿顺序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不合格学生将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出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费。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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