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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4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4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4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A不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包括替企业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选项B不正确:丧失行为能力并非法定的除名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C正确: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选项D不正确: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亦未能一致同意,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其他合伙人未能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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