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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 B、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 C、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 D、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正确: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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