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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200万元债务,此

甲、乙、丙三人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200万元债务,此

甲、乙、丙三人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200万元债务,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为1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150万元清偿债务
  • B、甲、乙、丙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甲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责任
  • D、乙、丙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不能清偿的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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