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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相关链接】预习例题: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2)选项D:债权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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