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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留置权的性质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留置权的性质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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