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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9)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9)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有权处分与一物二卖

【知识点】一房二卖

1.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解释】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2.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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