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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点(27)

2018年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考点(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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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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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知识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注意如下事项:

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益须知”;

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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