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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冲刺阶段需要抓住重点进行备考,小编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供大家学习! 

一、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列举范围;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经营性活动;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有偿。

二、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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