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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适用原则

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适用原则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冲刺阶段需要抓住重点进行备考,小编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适用原则”,供大家学习! 

【知识点】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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