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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高频考点: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税法》高频考点: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新规】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3.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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