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享受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乙机构设在中国内地某地区,应按30%税率缴纳所得税。
(1)该企业1996年度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假定就是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乙机构盈利200万元。
(2)该企业1997年度的经营状况是,甲机构亏损30万元,乙机构盈利50万元。
(3)该企业1998年度的经营情况是,甲机构盈利50万元,乙机构盈利70万元。
要求:计算在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案例题答案]
(1)1996年应纳税额=(150x15%)十(200x 30%)=22.5+60=82.5(万元)
[解析]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纳税时,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1997年应纳税额=(50—30)x30%=6(万元)
[解析]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3)1998年应纳所得税额;(50—30)x15%+30x30%+70x30%=33(万元)
[解析]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30万元)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乙机构)所适用的税率(30%)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