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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公司发起

2004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公司发起

2004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公司发起人,国有资产评估后,全部折价入股,其金额为8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元,每股面额为1元,股份数为2亿股。国有企业资产折股为8000万股,另一发起人集体企业认购3000万股,剩余部分委托甲证券公司包销。2004年11月10日该公司在履行法定手续后以每股1.5元的价格开始发售,并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本文由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欢迎阅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证券法》的规定回答:(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案中两家发起人认股1.1亿股,票面金额1.1亿元,公司股本总额2亿元,向社会发行股票票面总额9000万元,已超过法定限额,应由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 (2)该公司回购由证券公司承销的股票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非法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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