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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检查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检查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措施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查询权(需经批准)

(二)其他职权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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