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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时间:2026-04-04 18:34:45 阅读:7371
准确时间应是2002年3月31日 我妹妹沿火车道走,在相公车站附近。不是站里的地方被火车轧过去。当时她21岁,后来截去了右手右脚。我们搞不清到底是出事前她就精神不好,还是出事后才有的精神病,总之,事发后到现在妹妹一直在治疗。精神分裂,还有身上的伤。为了治疗,借了很多钱。 出事时我问过他们车站里的负责人,他们说只给150元的安葬钱。后来手续太烦琐我也没去拿。 我想问问您这块的法律有没有变化,我们是不是超诉讼时效了。 我们该怎样做? 谢谢!盼早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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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瘦的钥匙

安静的中心

2026-04-04 18:34:45

是不是超时效得看你们有没有经常向责任方主张权利。如果每隔两年之内都主张过的话,就没过。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愉快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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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34:45

    是不是超时效得看你们有没有经常向责任方主张权利。如果每隔两年之内都主张过的话,就没过。

  • 曾经的仙人掌
    回复
    2026-04-04 18:34:45

    如果有一直主张权利的证据,未过诉讼时效;否则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

  • 火星上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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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34:45

    如果你经常去要,对方不给,未过诉讼时效;否则已过时效。

  • 忧心的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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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8:34:45

    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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