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我和妻子感情不合,我拒不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主张什么权利
我与陈某结婚后,我以岳母的教师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我和妻子感情不合,闹着要离婚,岳母拿出房产证说房子是她的。我拿出购房时的付款证明及多年来居住房子的证明来证明,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个人的。此时,岳母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赵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请问,岳母将房子卖给赵某有无效,为什么?我拒不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使用,有无理由?我应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如果房屋的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完毕,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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