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应该支付这样的销售代理费
开发商和代理商签订了《委托策划和销售代理合同》,开盘优惠期间代理商首先自己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和法人的名义各购买了一层,在销售期完结后,该代理商向开发商要求以《委托策划和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结上述两层房产的销售代理费。开发商认为不应该结的理由:1、开发商在优惠期间已经给了该房产代理商的额外优惠和延期付款等等方便。2、代理商自己销售给自己再从中提取代理费,或者说是佣金,是不是变相的降低房产的价值,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其代理行为的职业道德何存?自己给自己销售算是代理行为吗?3、委托合同中的漏洞是:没有明确此种情形下不结算代理费,但原因是开发商认为代理商自己购买行为显然不算代理行为,无需约定。这种案例是否适用于情事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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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不是情势变更,情事变更原则指社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法没有设定该原则,最高法院在武汉的一起电度表买卖合同交易的案件中确认适用该原则。严格地说,是违宪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就此承认了情事变更原则在中国合同法领域的地位。
2、一般人不知道这个讲法的,讲给你听的人估计懂点法律,但是属于一知半解。
3、具体要不要付这个代理费,很重要地是研究合同中对代理费结算的规定是怎么写的,也就是说考察的重点不是是不是属于代理,而是代理费怎么结算。两点有重合的地方,但是是不一样的。
4、我个人倾向于不可以结算代理费。因为按照中介行业的普遍规则,代理人一般不得代表交易双方的,因此,如果他们自己也买的话,他们和公司间的代理关系应该中止,回避,开发商是基于他们是客户才继续交易的,此时,他们不是代理人。
以上意见只是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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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20:10:54怕孤独的向日葵
回复1、首先不是情势变更,情事变更原则指社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法没有设定该原则,最高法院在武汉的一起电度表买卖合同交易的案件中确认适用该原则。严格地说,是违宪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就此承认了情事变更原则在中国合同法领域的地位。2、一般人不知道这个讲法的,讲给你听的人估计懂点法律,但是属于一知半解。3、具体要不要付这个代理费,很重要地是研究合同中对代理费结算的规定是怎么写的,也就是说考察的重点不是是不是属于代理,而是代理费怎么结算。两点有重合的地方,但是是不一样的。4、我个人倾向于不可以结算代理费。因为按照中介行业的普遍规则,代理人一般不得代表交易双方的,因此,如果他们自己也买的话,他们和公司间的代理关系应该中止,回避,开发商是基于他们是客户才继续交易的,此时,他们不是代理人。以上意见只是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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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20:10:54满意的丝袜
回复非常感谢您,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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