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烦给解答

司法 时间:2026-05-29 05:08:59 阅读:8675
我是河北省某化肥厂固定职工国营企业,74年2月参加工作,81年企业破产,由县财政接收,我被留守看管财产,至1991年财产土地全部被卖出,资金上缴财政,我们留守人员也同时被财政接收,每月发放工资,在家等待分配直至2007年9月30日,停发了我们的工资,11月中旬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们的工资包括福利待遇一直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让我们从1992年开始补交到2007年9月30号15年的个人保险,我们不同意认为 1,工资里面不含个人保险,已经代扣了 2,最低工资不含福利待遇。 3,不应该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请律师回答,我们的想法对不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烦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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缥缈的日记本

2026-05-29 05:08:59

你的想法有对的地方,首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但工资应包含个人支付的保险;企业破产属法定解除。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无心的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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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05:08:59

    你的想法有对的地方,首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但工资应包含个人支付的保险;企业破产属法定解除。

  • 糊涂的秀发
    回复
    2026-05-29 05:08:59

    你可能可以拿一笔经济补偿金

  • 饱满的玉米
    回复
    2026-05-29 05:08:5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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