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房被定为县级文物,我该怎么办?
我家有一祖房,此房位于本县老城区,现在我们这里正在旧城改造,此房因时间较久,已是危房,是典型的客家旗楼建筑,但是现在城建局说县里已经认定我家的祖房是文物,不得拆建(但没有正式下文),请问各位律师:
1.象这种情况我能主张哪些权利?向哪些部门主张这些权利?
2.因此房是危房能否申请重建(我家房所在的街很多人正在重建和建好了)?如果是文物维修资金由谁出?
3.如果定为文物,可否卖给政府,其价格又是怎样定的呢?
4.政府可以强行征用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5.另外最近颂布的<<物权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烦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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