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依法维权?
您好!我于04年3月进入一家香港贸易公司在深圳之办事处,后来知公司在深圳并未按法律手续申办办事处,我们算是非法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于06年底将我们挂靠在深圳另一家已注册公司之名义下,在此几年工作期间内公司直至07年8月份才为我们购买社保,公司一直实行六天制,并从未曾为周六上班安排过补休或是支付加班费(公司无打卡制度),基于以上原因,本人于07年10月15日辞职(辞职信上有说明此二项原因),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我是否可要求公司支付三年半以来周六的加班费及社保费用,请帮忙尽快回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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