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伪造公司印章罪是否要求伪造的公司为实际存在的公司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7:43 阅读:8072
如果是在自己公司名称的基础上变更个别文字如把有限责任改为‘“股份有限”字样,刻制印章,并以该虚假的名称和印章进行车辆登记,致使追究车主责任时遇到困难,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定性?能否追究伪造公司印章罪?从伪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的法条规定和理解来看,它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对于该处的印章能否扩大理解为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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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的草莓

默默的发带

2026-03-30 02:57:43

实际车主就是这个公司,但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要它不去变更登记,可以认定为无主车辆么?至少这个单位也无权来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呀!但我们也没办法通过执行程序来处置车辆。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独特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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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7:43

    实际车主就是这个公司,但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要它不去变更登记,可以认定为无主车辆么?至少这个单位也无权来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呀!但我们也没办法通过执行程序来处置车辆。

  • 故意的乌冬面
    回复
    2026-03-30 02:57:43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建议想办法查清实际车主进而执行,对追究犯罪来说,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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