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因多写了两个字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
合伙人用卑劣手段强迫本人低价卖出持有的股权,在付第一笔款时,对方将扣除了我手头的备用金、报销了费用后的余额,从银行划到我帐上,并要我写了一张“收到现金**”的收条,现在他不但不付转让款,还拿出收条和银行汇款凭据告我,说我同一天收到了两笔款。
我该怎么办? 难道就因为不懂现金和银行划款的区别,我不但拿不到钱,还要倒赔钱吗?请各位热心的行家给我指条路!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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