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本人与同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1:47 阅读:8671
本人与同事在珠海斗门区斗门大道金碧酒巴路段边行走时,被一辆摩托车从后面撞过来,造成本人与同事受伤住院。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陈某某饮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行人本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行人邓运香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人与同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以去过交警管理部门,但因没有在收到认定之日起十天内向交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所以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我想提出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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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大山

含糊的小鸭子

2026-03-30 03:01:47

基本上赔偿的项目确定后,你应该就主张的项目,准备相关的证据,并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写诉状,立案,准备开庭。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稳重的长颈鹿
    回复
    2026-03-30 03:01:47

    基本上赔偿的项目确定后,你应该就主张的项目,准备相关的证据,并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写诉状,立案,准备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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