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寻求帮助!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9:21 阅读:3070
客户A与证券公司一营业部B签订一《资产受托管理协议》,双方约定:A由交200000元给B,委托B这一资产投资于在证产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及其衍生品种;期限为一年。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保证A这200000资金的年收益率为7%,当收益不足7%时,由B补足,当收益超过7%时,超过部分由B所有。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委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一年后,由于B操作不善,致使A收益率达不到7%,现B只同意向A支付等同银行利率的金额为A收益。 问:1、A是否可以向B要求补足收益达7%? 2、B未能实现承诺可否视为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请各位高手赐教!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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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的小笼包

2026-03-31 22:29:21

我对信托投资不是很熟悉,但个人认为不应该设立保证收益7%的条款,这有点象以前的联营保底条款一样,形成的是一种借贷关系,也违背了信托投资的意义。基于此我认为条款无效,但B公司的管理不善如给A公司带来损失应承但赔偿责任。 该案还望高手指点!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陶醉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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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9:21

    我对信托投资不是很熟悉,但个人认为不应该设立保证收益7%的条款,这有点象以前的联营保底条款一样,形成的是一种借贷关系,也违背了信托投资的意义。基于此我认为条款无效,但B公司的管理不善如给A公司带来损失应承但赔偿责任。该案还望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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