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背景
某市开放大学新建工程,建筑面积约16万m2,最大建筑高度55m,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对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引导政策,拟大面积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率将达到40% ~ 60%。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项目采用组装技术。然而,业主和用户对组装技术并不热心和持怀疑态度。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装配式建筑抗震、防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此后的整体更换,对装配式建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质量差、使用寿命短、不抗震、不防水”。如何通过有效的工程监理,有效控制装配工程施工过程,达到业主和用户的满意和接受,是本次工程监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2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C)混凝土建筑的结构系统、外部保护系统、内部系统、设备和管道系统的主要部分是由装配式结构(部件)集成组装而成。包括装配式整体混凝土结构、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PC是建筑工业化的主要形式。它以工业制造的方式彻底革新建筑生产模式,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
工业化、装配式建筑的产业升级和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资源节约和低碳减排的实践,顺应了国际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彻底改变建筑产品的生产方式,改变建筑行业从传统手工作业向流程化生产的转变,改变传统建筑行业的格局和项目管理模式。
3.装配工程的现有技术和验收标准体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装配式结构标准规范体系。以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JGJ 1—2014《预制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核心,各项专业技术标准、图集和地方标准相继实施。主要标准体系如表1所示。地方标准以江苏省为例,其他装配式结构发展较快的地区如上海、北京、湖南等也有比较完善的地方标准体系。如北京DB 11/T 1030—201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上海DGJ 08—2069—2016《装配式整体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及质量检验规范》、湖南DBJ 43/T 301—2013《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式整体建筑技术规范》、深圳SJG 18—2013
4制造验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4.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和加工
GB 50204—2015《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第九条规定“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装配式构件的进场、装配式构件的安装、装配式结构特有的钢筋和构件的连接”;第9.2.1条“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志。预制构件的质量和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的相关要求。”《JGJ 1—2014》第13.1条明确规定“预制构件质量检验以预制厂检验为基础,外观质量应全检,尺寸偏差应按批抽样”。DGJ 32/J184—2016第3.0.1条“提供预制结构构件的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第3.0.5条“工厂生产的预制结构构件和单元房的标准构件或标准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第3.0.6条“预制构件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其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预埋件、制造日期等。应进行检查,并在现场对相关性能进行取样和测试”。国家和地方验收规范明确,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按工厂产品验收。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出厂验收没有要求,对“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预应力材料、预制构件预埋件的检验报告”没有要求。因此,原《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1990要求的预制构件质量验收和检验要求不适用于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项目,预制构件可作为“产品”验收,其质量由工厂保证。
4.2预制构件的安装和连接
国家和地方标准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如:GB 50204—2015对构件的连接方式、构造和尺寸偏差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GB 50666—2011对构件的安装工艺、临时固定、临时支撑和连接节点构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施工应逐个检查隐蔽工程,并填写隐蔽工程。”“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验,应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装饰或保温要求的装配式结构仍应符合相关建筑装饰节能标准的要求”。JGJ 1—2014对各种接缝的质量、尺寸偏差和防水性明确提出了检验、实验和平行检验的要求。J32/J184—2016还提出了抽样检验、无损检测等验收要求,对各种连接节点形式提出了不同的安装误差和验收要求。
装配式工程的5个监理控制要点及监理对策
5.1审查构件加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
传统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主要依靠政府通过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然而,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已经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施工专业资质。因此,理论上任何人和企业都可以从事预制构件的生产加工,只有直接考察其质量保证体系,如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设备、信誉、产品以及具体项目的实地考察和检查,才能实施。
5.2部件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
根据以上4.1现行规范的规定对比分析,装配式构件可以作为“产品”接受,其质量由工厂保证,因此不再强调生产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但由于行业发展迅速,大量资本进入预制构件加工领域,甚至大量机械制造、化工等企业的非建筑投资者也加入到预制构件加工领域。行业鱼龙混杂,质量水平也不是当初预想的“高精尖高质量”。在调查过程中,一些加工厂的构件加工质量管理松散,缺乏基本的实验、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甚至连预制构件引以为豪的构件表面质量也不尽如人意。混凝土离析、空鼓、外露钢筋束等。都是常见的,基本上不能对构件的承载能力和内部结构提供可信的解释或依据。作为装配式建筑的核心构件,构件的生产环境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如果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很少或没有监督管理,仅靠检查出厂合格证和预制构件进场时的外观检查,显然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因此,对装配式构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要和必要的。主要手段是建议业主在合同中规定总包和监理应驻厂监督构件的制造过程,对主要原材料、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结合不定期的加工质量抽查和参加工厂验收,提高和保证构件的加工质量。
5.3构件进场的验收和检验
除按验收规范检查质量证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外观质量缺陷和尺寸偏差外,还应进行必要的结构性能检查和试验。GB 50204—2015第9.2.2条提出“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测”,并明确要求结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同时,规范提出了明确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同时,还应检查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DGJ 32/J 184—2016第4.1.6款提出“构件进场后,应抽样检查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抽样构件总数为10%,每层不少于3个”。对于外墙构件,还应检查保温材料的品种和规格以及饰面材料的粘结强度。
5.4计划评审
JGJ 1—2014和DGJ 32/J 184—2016都强调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除了施工机械的常规选择和布置、现场运输和堆放等。应根据工艺和特点、现场条件等进行审查。吊具的吊点设置、临时支撑方案和临时固定方案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查。作为半成品,组装后的构件在吊装过程、临时固定等阶段与最终受力状态明显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进行具体的受力分析,通过调整吊具的吊点、安装顺序、临时支撑的设置和拆除条件,确保各阶段机架受力安全、传力可靠。
5.5跟踪节点施工的全过程
接缝的施工质量是装配式结构施工质量的关键和核心。监督人员要全程跟踪,重要工序要安排专业人员检查。应重点检查构件安装位置及精度、钢筋连接质量、施工缝处理、接缝混凝土浇筑质量、防水接缝处理等施工环节,并对隐蔽工程逐一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6注意验收环节。
装配式结构的验收主要依据现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饰面和保温应纳入装饰、保温、节能的验收。《钢筋连接质量技术规范》强调在模拟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验收。另外,外墙防水的质量检查也应该是验收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