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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基本常识工程监理需要懂什么知识?

工程监理基本常识工程监理需要懂什么知识?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签署的变更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5.有完整的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

6.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凭证;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出具批准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的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施工单位整改,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组织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建设各环节履行工程合同、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查;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由有经验的小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后,将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申请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验证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功能测试资料;

8.商品房还应当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监理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重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实施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完备,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施工前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

3.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监督部位和每次巡视的质量进行抽查;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质量抽查;

5.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情况;

6.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7.工程质量和施工中质量问题的整改;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意见;

10.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和监督人员。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测试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品房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核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备案部门存档一份。

罚款条款

1.备案机关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15日内,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该项目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

4.建设单位采取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办公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在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中的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承包商及时整改。整改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预验收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在完成自检、自审、自评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竣工资料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对于需要进行功能试验(包括单机试车和空载试车)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审查试验报告。

(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工作。

(5)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和实物进行全面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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