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监理工程师通知(简称“监理通知”)是指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整改,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11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条款说明中规定:“在监理工作中,除另有规定外,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向承包商发出的指令和要求应采用B1形式(即监理工程师通知)。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和要求也应通过B1表进行确认”。
监理通知的意义和作用
监理通知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向承包商发出的强制性文件。目的是督促承包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确保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等问题。)在工程施工中能及时得到纠正。《监督通知书》具有强制性、针对性和严肃性。监理通知一经发出,承包人必须认真对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按时答复。
善于运用和发出监理通知书,是监理有所作为的体现。可以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促进项目有效建设,有效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同时,监管通知书的发出也是考核监管人员如何行使权力的指标,是对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检验。
二,当前监管公告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表现
(1)存在的问题不详细,缺乏具体的表述;或者实际内容有偏差,证据不足。监理通知中提到的一些问题空漏洞和抽象,如“现场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缺少混凝土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的实测数量、违反规范的名称和具体术语的描述,让人摸不着头脑,给人一种监理没有现场实测数量,问题是拍着脑袋上来的印象。此外,由于监理人员专业能力、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差异,证据不足或有偏差的内容也被写入监理通知单,影响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评价,进而削弱监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缺乏时间观念,对监理通知的时效性缺乏认识和重视。具体来说,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的时间和承包人签署通知的时间并不具体。大多只签年月日的日期,没有详细的时间,时效观念淡薄。监理通知的生效日期以承包商在收据上的签字和收到的时间为准。如果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不具体,通知的生效日期就不明确。如果承包人在前一道工序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出通知,但承包人当天未对问题进行整改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那么对方在收到监理通知时就可以辩称前一道工序已经完成,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果现在要求他整改,就需要返工,不仅影响进度,还会增加成本。此刻,主管进退两难。原因是监管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不具体。特别是如果对方未能及时整改,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由于监理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具体,责任界定的划分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时效性不足还体现在通知中对承包商整改的时限不具体,使承包商不能及时整改质量或安全问题,而是无限期拖延,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3)只要求承包商采取纠正措施,不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发出监理通知不仅仅是针对此次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承包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试想一下,如果不分析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不消除造成问题的关键因素,如人、机、料、法、环境等。,承包商的整改只能治标不治本,以后类似的问题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4)用口头通知代替发出监理通知。有些监理习惯于发现问题后通知承包商整改,不留书面痕迹。这样,一方面不能全面反映监理自身的工作情况,是监理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也会为责任的界定留下后患。一些承包商不恰当地将监理通知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处罚或考核指标挂钩,使得他们对监理通知特别敏感,这无形中也给监理正常发出监理通知造成了压力。为了照顾监理方与承包方的关系,监理方应该少发甚至尽量不发监理通知,然后发现问题全部口头通知。
(5)承包人不得上诉和强制执行。尽管监理通知是强制性的,但根据FIDIC合同条款,应允许承包商上诉。承包人认为监理通知内容不合理的,应在收到监理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取消或继续执行原监理通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方。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监理通知,也可以不顾承包人的反对,决定继续执行监理通知,此时承包人应当执行。如果追加的合同价款和因监理通知中的错误指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未及时抄送施工单位,监理通知回复后将不会转发给施工单位。监理方往往在第一时间向承包方发出监理通知,却迟迟不向施工单位发送副本,影响了施工单位在第一时间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的整体掌控,也导致监理方自己失去了一次争取施工单位支持处理相关问题的机会。另外,如果监理通知的回复没有及时转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就不得而知了。
(7)签发时,监造人员冒名顶替或未签名。主要表现在:监理方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发出监理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发出监理通知。在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栏上虚假签字或直接打字的做法,削弱了监理通知的严肃性,不利于培养和树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8)缺乏能真实反映问题的工程照片。部分项目监理机构未配备数码相机,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时无法现场拍照取证,在监理通知书中反映,直接降低了反映问题的直观性和客观真实性。
三。监理通知书的撰写要点及发出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写督办通知时,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分清责任,既提出问题,又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内容要准确、完整、条理清晰、表达清晰并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监理通知的编写和签发应注意以下要点和事项(按本条所附监理工程师通知(示例)的内容顺序解释):
(1)监理通知在文字方面应区别使用。对于要求不同的用词,应分别采用“必须”、“禁止”、“应当”、“不应当”、“不得”或“适当”、“可以”、“不适当”等用词。
(2)对有问题部分的描述要具体。如果问题发生在第三层楼板的某根梁的特定部位,则应注明:“第三层楼板的轴⑥,柱(A)~(B)中的L5根梁”。
(3)用数据说话,详细描述问题的违法内容。一般应包括监理实测值、设计值、允许偏差值、违反规范的种类和条款等。,如:“梁钢筋保护层局部实测值为18mm,设计值为25mm,已超过5mm的允许偏差,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5.5.2条的规定”。如果不确定问题,主管内部讨论,找到相关标准规范后再判断。
(4)要求承包人指定整改时限,如“48小时内”。
(5)要求承包人在回复监理通知时,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说明整改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6)要求承包商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注明承包人投诉的形式和期限,如“如对本监理人通知的内容有异议,请在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8)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栏应手签,坚持“谁签发、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9)签发时间应具体、详细到分钟,如:“2005年3月10日上午9:30监理签发,9:35承包人负责人签发”。
(10)反映的问题能用照片记录的,应附照片。
(11)监理通知应及时抄送建设单位。
四条例外建议
(1)在预控阶段,为了预防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监理人提前提醒承包人。此时建议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既可以提醒对方在施工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也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减少监理通知单的数量。而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不需要回复,而监理通知必须一一回复。但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指出。
(2)对于监理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不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偶然问题,承包人可以配合立即整改的,此时监理人可以不发出监理通知,而使用施工整改记录单。这个记录单和施工通知单差不多,不同的是记录单一般是现场监理用的。使用时,监理人将提出的问题列成表格,并要求承包人对列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识别。监理记录整改情况,最终评审需要承包商在记录表上确认。即一张记录单完整记录问题提出、整改、复查的全过程,既解决了问题,又省去了承办人的书面回复等诸多环节,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如果记录表上的问题重复出现,且未引起承包人的足够重视,监理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