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的原则,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人主张部分赔偿,并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永久性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承担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或将要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或将要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催交费用;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一方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时间延迟:
政府采取停工等防疫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如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施工人员不能及时返回,施工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申请工期延长,并取得建设/监理单位的签证。
2.与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误工相关的损失,如停工期间的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摊。
3.慎重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即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也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