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见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
2.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地基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的验收。
3.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包括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和规定。
5.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对承包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竣工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和规定。
6.参与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9、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要求;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和《建筑工程类别》齐全。
10、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列入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2)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及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列入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包含的分部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感官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该法符合建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