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钢结构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层材料和紧固件应有质量证明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除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外,还应按照合同要求和现行有关规定,在甲方和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取样、交货、检验和验收,并做好检验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二是钢材表面不允许有结疤、开裂、折叠、分层等缺陷;钢材的端部边缘或断裂处不应有分层或夹渣。有上述缺陷的应单独堆放,以便研究和处理。钢材表面的腐蚀深度不应超过其厚度负偏差值的1/2;并应达到国家标准C级及以上的要求。严禁使用药皮剥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湿结块或烧焦的焊剂和生锈的焊丝。
三、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代用。由于个别钢材品种、规格、性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如需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代用文件。一般用高强度材料代替低强度材料,用厚材料代替薄材料。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进行扭矩系数复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工程竣工时,屋面和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发现的质量缺陷。



